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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1〕29号
2017-12-07 13:38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

近年来,各级各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积极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进展顺利,岗位聘用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从全省情况看,岗位聘用工作进展不够平衡,个别地方(单位)进展较慢。为加快岗位聘用工作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岗位设置管理工作

1、加快岗位设置工作步伐。截至去年底,全省87%的事业单位完成了岗位设置方案核准工作,根据国家要求,按照“先入轨、后完善”的工作思路,尚没有核准岗位设置方案的事业单位要在10月底前报送并核准岗位设置方案,年底前全省基本完成岗位设置管理工作。

2、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行分类指导,已经制定出台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高等学校、中小学、科研、文化、卫生等13个行业的事业单位,要按照规定认真执行;没有本行业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事业单位,参照相近行业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执行;无相近行业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参照的,可按《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鲁人发〔2007〕28号)规定的全省总体控制比例执行。

3、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分别按相关行业省属、市属、县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执行。

4、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一经核准,应保持相对稳定,功能、任务和机构编制发生变化的,可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适时进行调整。

二、加快推进岗位聘用工作

5、岗位设置方案已经核准的单位,要抓紧将岗位设置方案分解落实到位,按照核准的岗位等级和数量,及时将人员聘用到具体工作岗位,11月底前要完成岗位聘用备案工作;12月份,在全省开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聘用工作检查验收。

6、事业单位组织岗位聘用时,应严格执行竞聘上岗有关规定,除因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宜竞聘的岗位外,都应根据《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实行竞聘上岗的指导意见》(鲁人发〔2009〕4号)等有关规定,在核准的岗位设置总量、类别、等级及其数量内,按照岗位任职条件和规定程序,实行竞聘上岗。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人员的竞聘上岗工作,可按照管理权限,参照专业技术岗位实行竞聘上岗的办法组织实施。

7、2006年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时,已经聘用在管理岗位但执行专业技术岗位工资待遇的人员或超过专业技术岗位数额聘用的人员,可仍执行专业技术岗位相应等级的工资标准,待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等办法,逐步调整到规定的岗位结构比例之内;在未调整到规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前,不得超过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和岗位数新聘人员。其中,首次聘用后仍聘用在管理岗位上工作的,可继续执行原专业技术岗位工资待遇,其原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不计入核准的该等级岗位数额。首次聘用后出现岗位空缺的,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及时或定期组织空缺岗位的竞聘上岗工作。

8、妥善处理专业技术岗位兼职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般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确需兼职的,须按省委组织部、原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兼职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8〕71号)批准,并以其为主的工作岗位进行管理。经批准同意兼职并按专业技术岗位进行管理的,应在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额内,参加专业技术岗位竞聘上岗,确定其具体的专业技术岗位,完成该岗位专业技术工作任务。

9、规范事业单位聘期管理。十一级以下专业技术岗位一个聘期一般为3年;十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一个聘期一般为3至5年,其中四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一个聘期一般不少于5年。高层次紧缺人才的聘期可适当延长或无固定期限。连续在同一专业技术职务层次上被聘用满10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合同期满时据法定退休年龄不满3年的,可按现聘岗位签订聘期至退休的合同。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人员聘用期限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由单位确定。

10、加强聘用合同管理。事业单位应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鲁厅字〔2005〕43号)及有关规定,与竞聘上岗后的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对已经签订聘用合同的,如聘用合同的格式和内容规范,聘用时间、聘用岗位等合同内容不需调整的,聘用合同可继续有效;如格式和内容不够规范,或合同内容需作调整的,应变更相关内容。聘用岗位发生变动的,聘期起始时间应与新聘岗位的聘用合同签订时间相一致。

11、及时完成岗位聘用情况备案。事业单位在完成竞聘上岗、岗位聘用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岗位聘用情况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核认定。省直事业单位对岗位聘用情况进行审核认定时,需要报送的材料包括:《省直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手册》(见附件1)一式四份(附电子版);《省直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聘用人员情况表》(见附件2)一份(附电子版)及相关情况说明。

三、做好岗位薪级工资制度的整体入轨工作

12、事业单位要根据岗位设置管理和工资制度改革的要求,做好岗位聘用人员薪级工资制度的套改工作。按照原山东省人事厅、财政厅鲁人发〔2007〕101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后,从聘用起始时间的下个月起,按所聘岗位确定岗位薪级工资。

13、首次聘用时,由较高等级岗位聘用到较低等级岗位的人员,任原职务(岗位)满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条件的,可以保留原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不变;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受聘到工勤岗位的人员,任原职务(岗位)满5年、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条件的,可以保留原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不变。经批准兼职的,按为主的岗位进行管理,执行为主岗位的工资待遇。

14、已经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一般不再聘用。确因工作需要拟继续聘用的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层次的高级专家须按规定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先行办理延长退休年龄审批手续,一般一次批准一至三年,如需继续延长的,应再次报批。凡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的专家所聘岗位,均应计入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数额。其中,担任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的,应免去其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

四、搞好事业单位职称评审与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衔接

15、按照岗位设置管理的要求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评审工作。凡在我省事业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事业单位确定了人员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按规定的标准条件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实行评聘分开的事业单位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数超过核准的相应岗位数15%和尚未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的事业单位,除引进急需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外,不再推荐申报。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与所在专业技术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系列(专业)相一致,本单位未设置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不得推荐评审相应系列(专业)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16、授权组建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应根据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量、等级结构和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空缺需求,评审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或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不得超过岗位数量和等级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17、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调整需要改系列(专业)申报评审与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同等级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在现聘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的方可推荐申报,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系列(专业)资格的,不得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18、加快岗位聘用工作,是建立和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的重要举措,关系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健全工作机制,倒排工作日期,按时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

19、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岗位设置管理政策和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岗位设置方案核准、人员竞聘和工资兑现工作,确保2011年底前岗位设置到位、人员聘用到位、工资兑现到位。从2012年起,对未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暂不核准发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方案,不得新聘人员或将工作人员聘用到上一等级岗位。

20、要严格工作纪律,对违反岗位设置管理、工资政策和职称评审等规定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确保岗位设置、人员聘用和工资兑现工作顺利进行。

 

 

○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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