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鲁办发〔2016〕19号)精神,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教育厅
2016年6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山东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一、适用范围
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适用于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职业技术学院和技师学院。
根据高等学校的功能任务、规格、规模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将其划分为A、B、C、D四类,分别执行不同的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其中:
“A”类为培养研究生、本科生,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B”类为培养研究生、本科生,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C”类为以培养本科生为主的普通本科学校;“D”类为高等专科学校、职业技术学院和技师学院。
省、市属成人高等学校参照执行。其中,省政府直属成人高等学校和以培养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为主的省属成人高等学校参照C类执行;其他省属、市属成人高等学校参照D类执行。
二、岗位类别、名称及等级
高等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一)管理岗位
高等学校管理岗位名称使用干部人事管理部门聘用(聘任、任命)的职务名称。高等学校现有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和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
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为高等学校教师岗位,职业技术学院也可将实习指导教师岗位纳入主系列管理;技师学院采用技工学校教师岗位(含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为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包括:
1.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教授一级岗位、教授二级岗位、教授三级岗位、教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
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副教授一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
2.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
3.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助教一级岗位、助教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技术、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统计、医疗卫生和实验技术等专业技术岗位;岗位分为13个等级,其中员级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岗位名称已在印发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行业指导标准中明确的,按照相应规定确定;没有明确的,岗位名称参照主系列岗位名称格式确定。
(三)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名称为高级技师岗位、技师岗位、高级工岗位、中级工岗位、初级工岗位,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普通工岗位名称原则上沿用现岗位名称。
三、岗位类别结构比例
高等学校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高等学校岗位中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岗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具体结构比例为:管理岗位一般不超过单位岗位总量的20%;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工勤技能岗位不超过单位岗位总量的10%。
四、岗位等级结构比例
(一)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高等学校的规格、规模、人员控制总量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高等学校具有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设置,其他等级管理岗位根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设置,与相应级别对应。
(二)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高等学校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规格、工作性质、人员结构特点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确定。
高等学校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数量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5%,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为辅助系列岗位,设置数量一般不超过单位岗位总量的15%。
高等学校教师岗位等级结构比例如下:
单位 类型 |
高 级 |
中初级 |
合计 |
一至四级小计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五至七级小计 |
五级 |
六级 |
七级 |
小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A |
50 |
14 |
|
|
5 |
9 |
36 |
8 |
14 |
14 |
50 |
B |
45 |
11 |
|
|
4 |
7 |
34 |
7 |
13 |
14 |
55 |
C |
40 |
9 |
|
|
2 |
7 |
31 |
6 |
12 |
13 |
60 |
D |
35 |
6 |
|
|
2 |
4 |
29 |
5 |
12 |
12 |
65 |
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应低于高等学校教师岗位最高等级;高级岗位比例按本单位高等学校教师高级岗位比例降低5-10个百分点确定。
(三)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技术工岗位等级结构比例如下:
单位 类型 |
技 术 工 |
一至二级 小计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五级 |
≤% |
≤% |
≤% |
≤% |
≤% |
≥% |
A |
5 |
2 |
3 |
20 |
40 |
35 |
B |
5 |
2 |
3 |
20 |
40 |
35 |
C |
5 |
1 |
4 |
20 |
40 |
35 |
D |
5 |
1 |
4 |
20 |
40 |
35 |
普通工岗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置。
五、其他相关问题
(一)高等学校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有关要求,在核定的人员控制总量内,自主研究制定岗位设置(调整)方案,岗位的设置应与高等学校的性质、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发展规模等相符合。
(二)岗位设置应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不同类别、层级间的岗位不得相互挪用。高等学校功能、任务、机构编制发生变化的,要根据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研究提出岗位设置调整意见,并及时进行岗位调整。
(三)同一类别层级的高等学校,根据其功能、任务、规模和专业技术水平等不同,在规定的岗位等级及结构比例内,岗位设置适用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应有所差别。
(四)本指导标准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为相应岗位设置的最高限,各高等学校具体设置岗位时,应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在限额以内逐步设置到位。
(五)专业技术一级、二级岗位,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设置。
(六)高级岗位应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逐步聘用到位,要留有一定数量的空缺岗位,用于培养、引进高层次急需人才。
本指导标准自2016年6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29日。2007年10月25日起施行的《山东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鲁人发〔2007〕77号)及其他有关高等院校岗位设置管理的结构比例标准和规定不再执行。